有关民用机场航空噪声的法律法规,美国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而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法规订立的需求期以及改革期。我们将通过中国与美国的对比了解我国在机场航空噪声立法方面的发展阶段以及美国航空噪声立法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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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民用机场航空噪声控制有关的法规
政府颁布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施行
此法令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新的历史时期。是制定防治交通噪声(包含机场航空噪声)的法令,政策标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
此法是我国民用航空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全国和地方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的制定单位和审批流程;该法对保障飞行安全予以特别关注。唯一的缺憾是未对机场航空噪声问题做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施行
此法令是我国在防治航空噪声环境污染方面最早的最详尽的法律。规定“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的区域”等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发布
此法令主要目的是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发布
此程序对项目建设的5个主要阶段: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其中民用机场建设中机场航空噪声影响评价占有重要地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年3月20日
主旨是规范建设项目中设计中的环保工作。遗憾的是,此法令对在机场工程设计中如何在选址和总图布置中削减噪声影响欠缺研究。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1988年11月1日施行
此法令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民用机场噪声环境的影响十分关注,同时也为使这方面的管理过渡到一个更科学的时期奠定了基础。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此法令规定了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的测量条件,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数据的计算方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93年9月7日实施
此法令主要目的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的声环境质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1994年10月1日
此法令意在同意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科学指导城市噪声区划。
民航局制定的法规和法令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1997年12月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
民用机场及民航其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11月
总的来说均为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法规角度来看待机场航空噪声这一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关于机场航空噪声方面多是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提法)
《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1999年8月
《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1984年3月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6年1月
《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1989年7月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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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民用机场航空噪声控制有关的立法措施
美国航空噪音法规的制定以及发展史在美国有三个层次的政府机构管理机场噪声;噪音控制在很大程度上由联邦政府管理,土地利用和机场的本地操作基本由地方政府管理,州政府的作用是授权机场操作。
要求降低飞行器噪音之法令 FL90-411, 1968年7月21日
(它要求FAA的行政首长指定规章来为飞机噪音和声音震动控制作准备。此修正案直接授予FAA最终责任从噪音源-即飞机本身-来控制噪音,为法规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及其修正案 PL91-190
(此法令要求所有联邦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重大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从此EPA,HUD,FAA等不能成为机场噪音评价的负责单位。)
噪音控制阀PL92-574,1972年10月28日
(此法令责令EPA负责对已确定为主要噪音源的产品(不包括飞机)制定噪音排放标准;并要求EPA收集资料以确定为保护公众健康和福利所必须的环境噪音等级,这一规定促使1974年“声级文件”的发表)
联邦航空条例第36章噪音标准及其修正案:飞行器类型认证 1969年12月1日
FAR第36章是第一个与航空有关的要求制定控制飞机噪音规章的措施。对噪音限制本身也作了修正,现在的限制水平对暴露时间趋于严格。申请新机型执照的时间越晚,飞机的噪音必须越小。
联邦运输部/联邦航空局噪音削减政策 1976年11月18日
1976年11月18日运输部长和联邦航空管理局局长共同签署了DOT/FAA航空噪音削减政策。这一政策确定缓解噪音问题是多方面的共同责任,包括行业,政府和个人。
联邦航空条例第91章E分章:操作噪音限制
1.要求在美国使用的最大起飞重量为75,000磅的所有飞机必须在1985年1月1日前达到FAR第36部规定的第二阶段限制。
2.要求在美国使用的最大起飞重量为75,000磅的所有飞机必须在2000年1月1日前达到FAR第36部规定的第三阶段限制。
联邦航空条例第150章临时规定 1981年12月18日
FAR第150部是机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但是一个机场若要从FAA获得噪音削减经费必须有一个获准的根据FAR150部制定的噪音相容性计划。FAA订有一定的规章用于绘制和审核噪音暴露地图和噪音相容性计划。
住宅及都市发展部:环境准则和标准 1979年7月12日发布,1984年1月6日修正
定义了该部对高噪音区域住宅建设项目提供援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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